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作用
民主監督是人民政協三大職能之一,是我國現行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民主監督,是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完善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應有之義。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從加強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出發,將“民主協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之中,使其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方式在破解基層社會治理難題、尋求廣泛共識、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推進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基層政協組織是重要參與者和實踐者,在推進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新時代,在基層社會治理實踐中,充分發揮政協民主監督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一、政協民主監督的特點
(一)政協民主監督是群眾監督。政協委員是來自各個階層、各個行業的代表人士,在政治上有影響、經濟上有成就、學術上有造詣,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群眾基礎,以政協委員為主體的民主監督能夠讓黨和政府傾聽到來自各個階層的民意和呼聲,讓政府部門接受人民的評價和監督,有利于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二)政協民主監督是柔性監督。人民政協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不是法定監督機構,是統一戰線組織。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不同于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監督,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法律監督和行政監察機關的行政監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一種協商式的“柔性監督”。
(三)政協民主監督是合作監督。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人民政協作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民主監督是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階層通過政協組織提出的意見、建議、批評的政治監督,也是一種互相合作的監督,對于加強和改進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健全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具有重要意義。
二、基層政協民主監督參與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認識不到位,民主監督作用難發揮
從政協組織自身角度而言,存在重參政議政、輕民主監督現象,認為政協組織既不是權力主體,也不是決策主體,開展民主監督工作的作用十分有限;從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角度而言,個別單位和領導干部接受民主監督自覺意識差,缺乏對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充分認識和正確理解,不虛心接受政協民主監督,或對政協委員提出的批評意見表面上虛心接受,實際上我行我素,挫傷了委員開展民主監督的積極性;從群眾角度而言,一些群眾對政協民主監督缺乏了解、認識模糊,認為只有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以及其他強力機關的監督才有效,政協監督只是“走過場”,所以不愿向政協反映問題,使政協難以了解群眾真實訴求。
(二)形式固化單一,民主監督合力不足
當前,基層政協在社會治理過程中開展的民主監督,主要通過調研、視察、座談會、委員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傳統形式,監督平臺和渠道較為單一。政協民主監督是一種協商式監督,不具有強制性約束性,因此要充分發揮其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與其他監督形式有機結合。比如,與紀檢監察部門監督結合,針對有關問題開展專項視察調查;與輿論監督結合跟蹤提案辦理情況;與群眾監督結合擴大監督范圍和影響力等。然而目前基層政協尚未形成較為成熟的監督合力,在政協民主監督與其他監督形式的有機結合上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和加強。
(三)程序不規范,民主監督走過場
保障知情權是政協有效開展民主監督的前提和基礎,而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存在部分政府部門有選擇性、有所側重地披露信息,政協委員難以獲取全面真實的信息,導致監督作用難以有效發揮。政協民主監督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缺乏規范具體、可操作性強的規范性指導。特別是對一些區域性社會治理問題,沒有明確承擔具體監督責任的委員以及監督的時間、區域范圍和工作要求,導致監督流于形式,對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工作作用甚微。
(四)機制不健全,民主監督責任虛化
由于缺乏有效的民主監督責任落實和追究機制,導致一些黨政部門對政協民主監督的意見建議不重視,缺乏被監督的緊迫感和整改落實的責任感,對監督意見進行選擇性采納,對問題整改缺乏主動溝通、能拖就拖,甚至不了了之。這極不利于政協發揮民主監督發揮在助推地方社會治理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對政協委員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履行民主監督職責的落實和考核機制不健全,導致部分政協委員要么不愿監督“得罪人”,要么監督不涉及實質性問題,既無法助推基層社會治理更好建設,又容易失去群眾信任。
三、提高政協民主監督在基層社會治理中作用的幾點建議
(一)強化民主監督意識,增強社會治理主動性。一要提高政協委員素質。政協的民主監督是為了服務黨政科學決策,是為了凝聚共識、匯聚力量、推進工作。這就要求委員正確對黨和國家社會治理有關的法規、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解。要利用多種形式、通過各種渠道提高委員的民主監督能力,讓委員真正做到善監督、能監督、敢監督。二要營造民主文化氛圍。民主文化是民主政治的基石,黨政領導干部要容得下尖銳的批評,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政協委員要敢于講真話、講逆耳之言,真正反映群眾心聲。要將人民政協民主監督的理論政策知識,列入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教育培訓計劃,加深各級干部對政協民主監督理論的理解和把握,激發民主監督的內生動力,助推基層社會治理的發展與創新。
(二)創新民主監督形式,增強社會治理靈活性。在深化傳統的提案、專題調研與座談、反映社情民意等民主監督形式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新的民主監督形式。將民主監督融入政協視察調研、委員活動中,或與新聞媒體監督、司法監督等相結合,做到在參與中支持、在支持中服務、在服務中監督。比如,可在新聞媒體上開設“委員咨政”專欄,借助輿論監督力量擴大政協民主監督影響力;向黨政、司法機關推薦政協委員擔任特約監督人員,對有關部門工作情況進行評議;召開現場咨詢會,組織委員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互動,等等。同時,可探索加強政協民主監督的專業化建設。在政協內設置民主監督工作委員會、民主監督小組等,加大民主監督的力度和持續性。
(三)明晰民主監督程序,提升社會治理實效性。一是準確把握監督原則。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把政協民主監督工作作為推動工作、促進發展、凝聚民心的重要手段,做到監督有方向。二是精心選定監督議題。重點監督議題在年度協商計劃中要占一定比例,由政協圍繞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與政府充分協商后報黨委審定,增強民主監督的計劃性和操作性。三是及時反饋監督結果。監督活動結束后及時形成監督意見報告,通過專題報告、委員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時準確地將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對策建議送到黨政領導手中。
(四)健全民主監督機制,促進社會治理規范化。一要健全民主監督的保障機制。知情是做好監督工作的前提。要化被動知情為主動知情,積極拓寬委員知情明政的渠道,擴大委員知情范圍,真正從制度上保障委員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利,為委員開展民主監督創造條件。二要建立民主監督制約機制。將民主監督合理化意見落實整改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內容,倒逼被監督部門及時對政協委員的監督意見做出回應,為實施監督提供制度保證。三是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對勇于監督、善于監督并在履行民主監督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政協委員,以及自覺接受監督、虛心采納意見、積極改進自身工作的部門,通過通報表揚、樹立典型、績效加分等形式進行激勵,調動和引導好委員參與民主監督的積極性。